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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能够穿透至股东的股东吗?

发布时间:2024/11/1 点击:245次 字体大小: 返回


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能够穿透至股东的股东吗?


案例一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钟锡文、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021)粤2071民初36246号】一案中认为,恒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恒大(深圳)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恒大(深圳)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恒大公司是其唯一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恒锐公司与恒大(深圳)公司、恒大(深圳)公司与恒大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两两之间财产各自独立、相互分离,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恒大(深圳)公司应对恒锐公司、恒大公司应对恒大(深圳)公司在本案中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在宋礼海、威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意达分公司乳山营业部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2)鲁1083民初96号】一案中认为,威海顺丰乳山营业部通过上门揽收的方式为宋礼海运送货物,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威海顺丰乳山营业部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威海顺丰乳山营业部、威海顺丰顺意达分公司系威海顺丰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威海顺丰公司承担;山东顺丰公司系威海顺丰公司的一人股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山东顺丰公司的一人股东,其均不能提供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威海顺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在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1)苏0981民初6655号】一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因恒冠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恒大南京公司,恒大南京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应当对恒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金螳螂公司要求恒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的独资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明确约定,美瑞德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此有约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是否可以突破这两个核心原则的关键在于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与人格是否独立。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根据是否可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所以,是否穿透股东的股东的核心是,股东的股东的财产是否与股东财产之间相互独立。目前各地法院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能否多层穿透的裁判尺度并不一致,存在截然相反的司法观点,甚至同一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建议在诉讼阶段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上层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利用《公司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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