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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还是一罪?被告人胡XX被控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案

发布时间:2024/11/1 点击:189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数罪还是一罪?

被告人胡XX被控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案

关键词:二罪变一罪  缓刑

辩护人:张新华律师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刑事委员会主任

辩护人:周东亮律师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杭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XX为诈骗团伙客服组成员,受上家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共计出境实施诈骗活动约五个月,所在诈骗团伙实施诈骗金额超过280万元人民币。


02

公诉机关起诉意见

被告人胡XX持旅游签证赴境外实施诈骗活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偷越国境罪的“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在境外诈骗中国人,情节恶劣,要严厉打击,不应适用缓刑。


03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胡XX不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使用其本人合法且有效的证件、经边防检查后从机场出境,赴境外旅游至2019年7月,出境时的事由与旅游签证一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境”的行为。被告人胡XX出境后到菲律宾,在菲律宾经人介绍,临时起意办理入境老挝手续后,进入金三角参加犯罪活动。即使认定被告人胡XX所办理的签证与实际出入境事由不一致,有偷越国境的行为,也只是偷越菲律宾、老挝国境的行为,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国境是指中国国境,菲律宾、老挝等外国国境并不在我国刑法管辖范围之内。被告人胡XX可能涉嫌侵害了他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但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国境管理法规,没有偷越我国国境的行为,更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胡XX系从犯,案发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对被告人胡XX适用缓刑。


04

法院判决

被告人胡XX不构成偷越国境罪,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胡XX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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