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的法律效力
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的法律效力
1.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公司担保行为的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这意味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公司担保行为的有效性
1.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
公司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经过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如果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2.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即使公司担保行为未经决议,但如果相对人善意且不知情,担保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认定
1.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认定
法定代表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是否构成个人担保责任,需从借条的内容、格式、行文方式等方面综合分析。不能仅凭签名就认定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担保责任。
2.实际履行情况的考量
如果存在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向债权人转款的情形,应审查转款来源、账户控制和使用情况等,以确定是否构成个人担保责任。
结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自己借款作担保,如果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相对人善意且不知情,担保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此外,法定代表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是否构成个人担保责任,需综合考虑借条内容、格式、行文方式及实际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