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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达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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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公司能否以未完成绩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3-26 14:11:24点击:


案例背景



小王是一家公司的程序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在工作两年后,小王因长期加班感到不满,频繁提出改善工作条件的要求。某日,公司以小王“工作态度消极、未完成绩效”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小王未完成绩效是否属于合法解除理由?未完成绩效通常不被认定为严重过错,除非公司能证明小王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利益,并符合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发现: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王“消极工作”或“绩效未完成”达到了严重过错的程度。公司未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履行告知和协商义务,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需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补发其被解除期间的工资。



结语



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保护伞”,也是双方的“约束条款”。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务必熟悉相关法律,依法行事,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坑”。


员工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保存与工作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绩效评估、工作邮件等,以备不时之需。如果遇到劳动合同纠纷,应尽快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公司方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员工知晓和签署确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程序,避免因违法解除产生额外赔偿。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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